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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研经费使用“十项提醒”

 

①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、虚构人员名单、虚报未参加项目研究的亲属、朋友、同学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、专家咨询费。

② 不得将发放给学生的助研津贴回收或进行二次分配。

③ 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以及虚构测试、材料、租车、会议、差旅、餐费、交通、印刷等业务报销或套取科研经费。

④ 不得通过虚假合同、虚假业务、虚假发票、虚报劳务费等方式在校内、外设立“小金库”。

⑤ 不得化整为零,规避科研设备、耗材、试剂等各项采购管理规定。

⑥ 不得收受供应商回扣或各种形式的变相红包、回扣、礼品、吃请。

⑦ 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或未经声明、审批将科研经费转入校外关联公司。

⑧ 不得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谋取私利。

⑨ 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个人费用、各种罚款、捐款、赞助、投资等。

⑩ 不得使用科研经费报销烟酒,不得违规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,不得超标准差旅住宿,不得超标准购买家具。